[]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07]55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9
实施时间: 2007-8-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4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税局、长白山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民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的问题。现确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经研究确定,具体范围包括工疗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适合集中安置精神残疾人等就业的单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深地税发[2007] 2007/8/24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06年 2006/4/2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121号 2015/1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青 青国税发[2007] 2007/7/2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减免税有关问题的 哈地税函[2008] 2008/1/1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湘残联字[2020] 2020/7/28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 2024/4/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 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0/10/2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 沪民优发[2014] 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