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7]88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绍市国税所[200 2006/1/1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津国税所[2002] 200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44 2014/11/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属 皖国税函[2001] 2001/2/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 苏国税函[2004] 2004/11/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 琼国税发[2000] 2004/4/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 沪国税所一[200 2007/12/2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赣国税发[2000] 2000/3/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43 2014/11/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闽地税发[2009] 2009/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