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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7]88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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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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