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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18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4
实施时间: 2006-9-1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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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行费〔2006〕3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和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每套收费标准为20元。税务登记证件中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等具体分项收费标准,按照《批复》的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摊派乱收费。
  二、对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或办理换证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机关应核发包括税务登记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在内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的纳税人如果自愿购买税务登记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准予核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地在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做好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统计工作,建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台账。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情况连同换证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行费〔2006〕31号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冀地税函〔2006〕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确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6]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收入应当按照行政性收费的要求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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