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19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59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 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区位、用途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再根据清算的建筑面积计算扣除额。
  三、对未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地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所列的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额情形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税税负情况,按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由于此项政策的社会影响较大,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的同时,应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避免产生抵触情绪,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区局相关部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 2002/1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渝府办发[2018] 2018/6/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厦地税函[2010] 2010/9/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 湘地税函[2007] 2007/7/5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宁地税发[2007] 2007/7/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桂地税发[2016] 2016/3/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 鲁财税[1995]25 1995/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等5市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 桂价费函[2011] 2011/5/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 苏财税[2010]33 2010/10/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 吉地税函[2004] 200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