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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12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8
实施时间: 2007-1-18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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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17号令)已发布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各地区在地区所在地选择不少于20户、拉萨市局不少于40户进行复式记账和简易记账的试点。
  二、设置复式记账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有关账簿(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参见[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97第100号的附件4)。
  三、对应建账而又无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或办理业务。
  四、各地(市)局应将个体工商户建账试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行业以及建账前后的纳税情况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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