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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劳社劳薪[2007]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7-9
实施时间: 2007-7-9
失效时间: 2011-6-27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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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经研究,决定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1]2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6/27
  实施时间: 2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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