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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8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5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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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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