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5]7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鲁地税发[2003] 2004/1/1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9/10/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9号 1997/1/1
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 2004/12/30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 哈地税发[2003] 2003/3/7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发[2008]83 2008/10/6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3] 2003/1/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 渝地税发[2006] 2006/8/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 冀地税发[2004] 2005/1/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1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