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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5]8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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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将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境内资产评估增值总计32.56亿元,直接转计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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