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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6]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4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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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二○○六年四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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