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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
实施时间: 2007-3-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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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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