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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35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6
实施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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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下列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部分土地使用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问题
因我市尚未开征土地使用税,《通知》本次取消的部分土地使用税行政审批项目,暂不涉及我局具体征管事项。
  二、关于加强相关地方税的减免税管理
  《通知》规定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是指相关文件对应的减免税项目不再执行。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有关条例规定和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地方税的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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