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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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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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