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流函[2007]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6
实施时间: 2007-3-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浙国税流[2007]11号)]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销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将第二联交与销售方,第一联、第三联留存税务机关。销货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上税务机关应加盖“不作为购货方记账抵扣凭证使用”印戳后交企业留存。印戳由各局自行刻制。印章长:4cm,宽:2cm,字体为宋体四号,印戳使用蓝色印泥。印戳样式见附件。
  三、市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国税流[2006]506号)第四条继续执行。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生退货等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再使用原《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 黔国税发[2006] 2006/1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青国税函[2010] 2010/5/1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 晋国税函[2002] 2002/10/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 皖国税函[2002] 2002/4/1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2/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京国税[2000]20 2000/12/1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增值税政策、措施落实,严 辽国税传[1998] 1998/10/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 京国税函[2009] 2009/7/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甬国税函[2009] 2009/10/21
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 199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