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7]1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71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 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 青财税[2021]27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免征疫情期间房产 2022/10/31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 大财法[2007]21 2007/4/19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宁政办发[2017] 2017/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直 吉地税发[2008] 2007/1/1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财税[2017]33号 2017/1/1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 金政发[2017]10 2016/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3] 2003/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乌兰察布市受新冠肺炎疫情 内政字[2022]12 2022/12/10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 甬地税二[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