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7]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6-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 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 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 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州 粤地税函[2007] 2007/5/2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若干税收政策 厦地税函[2006] 2006/2/14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200 2000/6/21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 财税[2005]145号 2005/9/2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 津地税流[2003] 2003/3/1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7] 2008/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安居工程住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辽地税函[2004] 2004/4/28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甬财税函[2008] 2008/3/2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 赣地税函[2004] 200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