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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6]8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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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 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 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 2月3 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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