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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30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4
实施时间: 2007-6-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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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时配备多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领购副本封皮。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后,应实行收费公示。《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向市物价局申领,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局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税源管理局负责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核销。各区局按需到税源管理局领取收费票据,并积极配合做好票据核销。
  五、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自2007年6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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