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1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30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6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通知》(渝财综〔2007〕32号),现将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纳入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可不征收营业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的或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取得“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以外的收费项目收入,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对列入名单的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四、凡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9]19 2000/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 沪财税[2020]8号 2020/2/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 湘财综[2016]37 2016/11/7
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5/11/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 陕政发[1997]1号 1997/1/15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的 哈价行发[2012] 2012/5/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 吉财非税[2010] 2010/12/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3]48 2013/7/8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辽财非[2014]68 2014/12/24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及换发收费 云价收费[2013] 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