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7]2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8
实施时间: 2007-1-1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81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经济政策的要求,现将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5/2/1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 深地税发[2003] 2003/8/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 粤地税发[2003] 2003/5/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粤财综[2013]19 2013/12/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苏财综[2016]42 2016/5/1
青海省财政厅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 2019/7/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青财税[1998]20 1998/4/2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 辽财教[2007]67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 2019/7/1
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 辽财税规[2025] 202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