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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3]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1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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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防治非典定点医院,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凭上述单位出具的防治非典捐赠的收据,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有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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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8年8月10日 +25金币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第34号令,2006年3月30日),财税[2003]101号文件已失效,本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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