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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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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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