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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20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9
实施时间: 2007-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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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东莞、佛山、江门、中山、惠州、梅州、茂名、云浮、肇庆、揭阳、清远、湛江、韶关、汕头、珠海、潮州、阳江、河源、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省内辖属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保产粤分发[2007]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4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674号)规定,现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4年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辖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辖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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