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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7]2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8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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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近日,省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为保证该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税收政策。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个人在我省境内出租(或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关于征收方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人员暂不采取核定应纳税额征收方式。
外籍个人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方面,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2月9日印发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中“暂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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