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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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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钢材出口量较大的地区认真统计、测算钢材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企业和财政的影响,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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