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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7]9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6
实施时间: 2007-4-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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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关于资产处置损失要求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2号)、《关于要求减员分流支出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7〕3号),要求其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损失28583597.84元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3682630.18元(详见附件)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略)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明细表(略)
                     二○○七年四月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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