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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7]6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6
实施时间: 2007-3-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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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部分市、县地税机关及纳税人询问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不论其属于家装业务还是非家装业务,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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