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6]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财税[2005]1号文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原享受宣传文化发展各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宣传文化发展各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
  (一)省直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由省财政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供;地级市以下(含市本级、县、区)的转制单位和企业的名单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
  (二)财政部门根据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分期分批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已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已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名单,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成转制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1月1日后完成转制的,从注销事业法人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二、关于落实财税[2005]2号文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豫国税函[2007] 2006/12/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2/8/2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 京发改[2026]60 2026/4/14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长地税发[2012] 2012/5/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 苏国税发[2014] 2014/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皖地税[2004]31 2004/3/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渝国税发[2004] 2004/3/12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 晋地税征发[200 2003/6/18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渝财规[2021]8号 2021/12/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皖国税函[2004] 20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