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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16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4
实施时间: 2007-4-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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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7]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06年度在0.51万元的限额内按不超过其收入2%的比例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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