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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6]22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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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基层局在07年一季度内,对外应做好宣传工作,对内应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贯彻落实。
  2、专用发票最大限额审批,必须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实地调查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有关审批事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自行处理,一次审批期限也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自行决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佰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市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仟万元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受理,市局派人实地审查审批。佰万元一次审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仟万元一次审批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限。
  3、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搜集问题并及时上报。
  附:《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实地调查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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