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6]5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4
实施时间: 2006-9-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05年底留抵税额情况进行清理。对2006年销售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征收增值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2005年底留抵税额)可按应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应与应税货物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粤国税发[2004] 2004/12/2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 津国税征[2005] 0001/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琼国税发[2004] 2004/9/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忠武线天然气输气管道管存气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5] 2005/4/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 冀财综[2003]49 2003/8/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川国税函[2005] 2005/8/1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 青国税函[2004] 2004/6/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 川国税函[2008] 2008/6/19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湖南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2026/3/22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20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