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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5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8
实施时间: 2006-9-8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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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城、宣武、海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市局京国税发[2001]24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市局京国税发[2004]13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市局京国税发[2005]72号转发)规定,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自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核算、纳税申报、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于9月28日前,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清理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及清理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清理表》(略)
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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