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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出包[转让]芦苇资源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5]11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1
实施时间: 2005-9-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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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出包(转让)芦苇资源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 [2005]5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市拥有芦苇资源的事业管理局、芦苇总场等单位,将其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芦苇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采取签订合同方式出包或转让给其他企业经营 , 其实质是将土地资源租赁给其他单位经营,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取得的承包或转让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 -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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