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准则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89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该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稳健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该准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的规定,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本准则,重点审核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准则标准对企业进行业务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明确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相应鉴证责任。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等科目时,是否按照本准则要求收集必要的审核证据,并履行规定的鉴证程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制作是否规范,相关附件是否齐备、完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 云国税函[2003] 2003/8/29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苏财税[2005]61 2005/8/2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 豫地税发[2001] 2001/5/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 内国税所函[200 2001/9/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适用企 苏国税函[2006] 2006/10/2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云国税函[2003] 2003/7/2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苏财税[2008]16 2008/4/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怡球金属[太仓]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 苏国税函[2007] 2007/12/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现代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6] 2006/12/12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 舟地税函[2004] 20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