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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5]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8
实施时间: 2005-4-28
法规类型: 金融证券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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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招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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