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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23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0
实施时间: 2006-4-1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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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主管局按照现行政策性减免税程序办理手续。
  二、我市尚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征免问题暂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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