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20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2
实施时间: 2006-5-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2004年—2005年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6]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2004年9—10月及2005年1—2月、5月、7—12月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菏泽好达实业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 鲁国税函[2008] 2008/2/1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指 鲁国税函[2013] 2013/12/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业务操 沪国税进[2007] 2007/8/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 鲁国税函[2003] 2003/6/2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 厦国税函[2008] 2008/2/1
关于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的公告 商务部工业和信 2018/4/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0/12/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 云国税发[2002] 2002/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 鲁国税函[2002] 2002/6/17
关于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