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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7]第2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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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山东、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新疆、陕西、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相关附件:
附件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doc    
附件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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