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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 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7]1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6
实施时间: 2007-1-2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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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018号)规定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同时,相应免征同样期限的地方所得税。
  二、对今后国务院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也相应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三、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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