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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7]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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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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