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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6]5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9
实施时间: 2006-10-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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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6〕1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无功能吨位的专项作业车,暂按车辆总质量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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