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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7]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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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第二条所列三种情形,改按《通知》的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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