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7]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31
实施时间: 2007-1-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或其他业务用章。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和有效的专用发票进项凭证,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下列情形可以不提供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单:
  (一)跨月且未超过90天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确认为“无法认证”的情况下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在专用发票打上“无法认证”标记、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无法认证”和确认日期。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发生退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发生退货。主管国税机关可依据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当月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证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专用发票未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超过90天发生退货,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购货方购入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因“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跨月无法认证”,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蓝字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四、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作废、红字开具比照《新规定》执行。
  五、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非免抵退办法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主管征收机关据此按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4/9/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临夏市西兴隆有限责任公司涉 甘国税发[2003] 2003/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皖国税函[2003] 2003/9/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 皖国税函[2002] 2002/4/1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 2018/3/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 厦国税函[2009] 2009/10/1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黑国税函[2003] 2003/8/2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渝国税函[2003] 2003/1/2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深国税发[2003] 2003/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晋国税发[2003] 200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