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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7]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4-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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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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