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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2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4
实施时间: 2005-11-24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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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四条中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原值,由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书(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原值认定手续。对能够提供购房原始凭据的纳税人,可直接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对不能提供购房原值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出具《非购买形式取得房产原值认定证明》,房产交易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购买房产原值认定证明》办理代征税款手续。

  根据07年7月16日颁布执行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的规定,本文件修改为“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原值,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值评估的规定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不动产原值认定证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原值,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值评估的规定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不动产原值认定证明》”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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