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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客票发展金”等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18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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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客票发展金”等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济南铁路局“客票发展金”等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142号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济南铁路局来函,反映该局所属各分局随同铁路运费,向客户收取的客票发展金等收费,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全部上缴铁道部,并在北京集中缴纳了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中,有关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具体范围未列举上述项目,部分市地税部门要求上述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为避免重复征税或漏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济南铁路局收取的客票发展金、卧铺订票费、候车室空调费、机车出租费、客车租用费、使用费、保温车运费、长大货车运费、长大货车使用费、货车租用费等是国家税务总局列举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部分项目的细化和分解,属于中央铁路运营收入,应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对因改革而发生的,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的其他细化和分解项目,亦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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