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1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8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1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市局分别以青地税五[1996]10号、青地税四[1998]26号文件已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
  上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2015]34 2015/8/17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 赣府厅字[2022] 2022/9/7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 2015/7/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 粤地税发[2001] 2001/5/14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 青财规[2018]00 2018/9/2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从事 苏工商个[2007] 2007/7/2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6]1号 2016/1/7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 2025/2/26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 衢政办发[2016] 2016/11/28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劳社部发[2005] 200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