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6]68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7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封套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6]498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适当调低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新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副本封皮,对不愿换取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 京地税票[2003] 2003/4/11
黑龙江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 黑地税财联[200 2007/4/18
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 2002/11/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 宁地税发[2009] 2009/7/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9/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 2002/8/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 2011/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 冀国税函[2001] 2001/11/3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 2009/4/1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陕价行发[2007] 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