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6]4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0
实施时间: 2006-1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9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河南省财政厅公 2025/4/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 2007/6/14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25/7/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 2016/3/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甬地税二[2006] 2006/5/2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7/1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 皖地税函[2007] 2007/7/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 苏地税函[2008] 2008/9/3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 西地税发[2008] 2008/11/1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