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6]18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28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2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费”收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对出租汽车的尾气检测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检验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企业不得向驾驶员收取安全设施、GPS设备等产品购置费和坐垫椅套、工装的制作费及GPS安防服务费。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市政府有关精神,尽快制定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 粤府办[2016]95 2016/8/2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 晋地税征发[200 2000/6/27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 沪发改价管[201 2015/7/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 皖地税[2002]14 2002/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 晋政办发[2016] 2016/9/8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 交办运[2022]6号 2022/2/7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我 深发改[2015]19 2015/2/15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金华市区出租汽车 金政办发[2016] 2016/1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 京财税[2012]25 2012/9/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 粤价[2012]136号 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