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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6]18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28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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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费”收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对出租汽车的尾气检测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检验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企业不得向驾驶员收取安全设施、GPS设备等产品购置费和坐垫椅套、工装的制作费及GPS安防服务费。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市政府有关精神,尽快制定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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